章丘区加快实体经济发展20条(章政发[2018]1号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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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鼓励企业研发机构(平台)建设。对当年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、市级重点(工程)实验室、工程(技术)研究中心、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企业,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、50万元、30万元扶持;对新认定的国家级、省级、市级科技园区、特色产业基地,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、50万元、30万元扶持。对复核通过的国家级,省级、市级特色产业基地(集群)分别给予30万元、20万元、10万元扶持。

  1、鼓励企业研发机构(平台)建设。对当年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、市级重点(工程)实验室、工程(技术)研究中心、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企业,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、50万元、30万元扶持;对新认定的国家级、省级、市级科技园区、特色产业基地,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、50万元、30万元扶持。对复核通过的国家级,省级、市级特色产业基地(集群)分别给予30万元、20万元、10万元扶持。

  2、鼓励科创(双创)平台建设。对新认定的国家、省、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、30万元、20万元扶持。对新认定的国家级、省级、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25万元、15万元、10万元扶持。在孵企业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,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器(众创空间)10万元扶持;对在海外建立市级以上孵化器、海外研发机构的企业,经上级认定并孵化成果回国内,对促进章丘经济社会发展起显著作用的,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。

  3、鼓励高校院所与我区联合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(产业技术研究院、产业科技园、协同创新中心等)。对国内外知名企业在章丘区设立研发或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的,最高奖励100万元;对国内外知名高校、科研机构在章丘区设立研发或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的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。

  4、支持企业引进吸纳科技成果,根据企业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及成果产业化情况,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5%给予奖励,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;对推动科技成果向章丘区转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,按年度其促成技术交易额(不含政府扶持资金)的2%-5%给予奖励,单个机构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。

  5、对申报并获批的国家“火炬计划”、“863”计划、“973”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。对获得国家级、省级科学技术奖的予以1:0.5配套资金奖励,对获得市级以上专利奖的项目予以1:0.5配套资金奖励。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,按年度到位资金的10%予以奖励,最高累计不超过100万元。

  6、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资助,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扶持,对通过复审认定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。

  7、对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企业,根据上年度国家统计部门核定的企业研发经费支出情况予以资助,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(含)以下,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%以上的部分,每年按实际支出的20%予以奖励,当年最高奖励100万元;企业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,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%以上的部分,每年按实际支出的10%予以奖励,当年最高奖励200万元。

  8、对拟上市企业根据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扶持补助,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,补助150万元(区级75万元);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,补助150万元(区级75万元);企业上市成功的,补助200万元(区级100万元)。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,给予150万元的补助(区级75万元)。对在省政府批准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,给予20万元的补助(区级10万元)。对首发上市的公司按融资额给予补助,融资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补助80万元(区级40万元);达到5亿元(含)、不足10亿元的,补助50万元(区级25万元);不足5亿元的,补助20万元(区级10万元)。对新三板挂牌后实施股票融资的,按实际融资额的3‰给予补助,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(区级补助50%)。对发行公司债券、企业债券的,按实际融资额的2‰给予补助,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(区级补助50%)。

  9、对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的中小工业企业,年贷款额不低于50万元(含50万元),且单笔不超过1000万元(含1000万元)的流动资金贷款,除争取济南市财政补贴外,按年度实际支付利息和担保费用的40%再给予融资费用补贴,每个企业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(其中担保费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)。

  10、对新认定的国家和山东省行业“隐形冠军”、“瞪羚企业”,除争取省、市两级奖励外,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,并对其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%贴息,每家企业最高贴息不超过100万元。对山东省、济南市新认定的“专精特新”中小企业,分别给予20万元、10万元奖励。

  11、对纳税首次突破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纳税额5%进行奖励。对现有企业新上工业和物流项目,以及对原有生产线进行高水平技术改造且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,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%奖励(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)。

  12、对新认定为国家级、山东省、济南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,分别给予30万元、20万元、10万元的奖励。

  13、3年内推动企业上云,对评定为上云标杆企业的奖励10万元。其他上云企业按照上云内容每家给予不少于2万元奖励。

  14、对国家、省、市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工业企业,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、50万元、10万元的奖励。对企业产品通过山东省首台(套)技术装备和关键核心零部件认定的,给予成套装备最高100万元、单套设备最高50万元、关键核心零部件最高20万元奖励。

  15、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,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、5亿元、10亿元的工业企业,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、10万元、20万元。

  16、对规模企业改制成规范化股份公司并经市场监管局认可的,每家企业给予20万元费用补助。

  17、对参加国内外知名专业展会的工业企业,按其实际发生的展位费、特装费的50%给予补助,每个企业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。

  18、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、山东省省长质量奖、济南市市长质量奖、章丘质量奖的法人企业,分别给予100万元、50万元、20万元、10万元奖励。

  19、对主导或主持制、修定国际标准、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山东省地方标准、团体标准(联盟标准)的,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、30万元、20万元、10万元、1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
  20、对科技创新水平高、产业带动能力强、经济贡献大的企业,对亩均税收高、在行业内具有引领作用的高成长性企业,以及重大研发机构、科创平台、成果转移转化机构等,按照“一企一策、一事一议”原则,研究制定具体奖励扶持政策。